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秀麗
送達代收人 朱千惠
訴訟
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徐昱中
亞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
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徐昱中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
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
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抄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