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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秀麗 送達代收人 朱千惠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徐昱中       亞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徐昱中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 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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