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3750號),因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06 年度易字第
35號),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侵入住宅罪,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並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陳述(本院卷第15
-16頁反面)。
二、
按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所保障之
法益在「居住權人
之自我決定權」,即個人就其居住場所之使用,有決定何人
可以進入或停留之權利,更有在其居住場所中不被干擾、居
住安寧不被破壞之自由;而就有監督關係之同住者,例如父
母與未成年子女間,居住空間之決定權應以監督者為優先,
倘未得監督者之同意,縱經未成年子女同意,仍得構成本罪
。查被告明知王○之母甲○○不同意其進入本案房屋,竟私
自進入屋內,仍該當本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6
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於105年8月31日凌晨0時48分
許、同年9 月1日凌晨0時47分許、同年9月2日凌晨1時8分許
、同年10月18日凌晨3時許,先後4次無故侵入
告訴人住處之
行為,係基於同一侵入住宅之犯意,於同一地點、密接時間
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而為
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竟未經
告訴人甲○○之
同意,擅自進入其住宅,已破壞告訴人之居住安寧,並使其
因而受有心理上之壓力,所為實有不該;
再審酌被告終能於
本院審理時坦承
犯行,惟告訴人供稱無
和解意願,並希望能
給被告一個教訓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本院
卷第7 頁),故本件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
前無任何前案記錄之品行,及其自述未婚無子、無須扶養家
人、目前在民宿餐廳打工、勉持之生活經濟狀況、高職畢業
之
智識程度(本院卷第16頁反面),及其
犯罪動機、目的及
手段等一切情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6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
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3750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之女即王○(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為男女朋友,甲○○係花蓮縣○○鄉○○路○段○○
號房屋(下稱上址)之所有權人,其與王○均居住在上址。
詎乙○○明知甲○○不同意其進入前開房屋,竟基於侵入住
宅之犯意,接續於105 年8 月31日0 時48分許、105 年9 月
1 日0 時47分許、105 年9 月2 日1 時8 分許、105 年10月
18日3 時許,均乘甲○○於深夜休息就寢時,未經甲○○同
意,先由王○開啟上址住處後方防火巷後門,乙○○再進入
屋內,登上3 樓進入王○之房間。
嗣甲○○於案發時均即發
現乙○○侵入住宅,並自行調閱監視器,報警處理,而悉上
情。
二、案經甲○○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
│ │時之供述。 │接續4次進入屋內之事實,惟 │
│ │ │
矢口否認有侵入住宅之犯行,│
│ │ │辯稱:伊與王○,從104年12 │
│ │ │月28日至今,一直都是男女朋│
│ │ │友,上開4次都是王○主動找 │
│ │ │伊進屋聊天,都是王○主動打│
│ │ │電話跟伊說告訴人甲○○已經│
│ │ │睡了,都是王○主動開啟上址│
│ │ │住宅1樓後門,在電話中跟伊 │
│ │ │說後門已經開了,叫伊馬上過│
│ │ │來進入屋內,伊講完電話就立│
│ │ │刻過去上址從後門進屋;上開│
│ │ │4次,伊均受王○之邀請而進 │
│ │ │屋、均得到王○之同意,伊都│
│ │ │不是無故侵入住宅等語。 │
├──┼───────────┼─────────────┤
│ 2 │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告訴人甲○○與證人王○同居│
│ │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上址,告訴人於前揭時、地,│
│ │ │發現被告未得其同意,接續4 │
│ │ │次侵入住宅之事實。 │
├──┼───────────┼─────────────┤
│ 3 │證人王○於警詢及偵查時│證人王○與告訴人甲○○同居│
│ │之證述。 │上址,證人王○同意被告於前│
│ │ │揭時、地,接續4次進入住宅 │
│ │ │之事實。 │
├──┼───────────┼─────────────┤
│ 4 │監視器翻拍照片31張、現│
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接續│
│ │場照片7張。 │4次侵入住宅之事實。 │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被告上開4 次侵入住宅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
接時、空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請論以
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 承 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