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王秋蓮
訴訟
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
被 告 凌晶足
錞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睿紘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5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凌晶足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秋蓮對
其及其僱用人錞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
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