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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范雲生(原名:彭雲生)       范豐企       范豐鴻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彭靜伃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被   告 林大豐       玉里聯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柏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大豐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107 年度原交訴字第2 號 判決無罪,然查原告具狀請求若為無罪判決時,仍將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酌等語,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