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立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4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立晨為九禾遊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九禾遊戲公司)之網路遊戲「勇ONLINE」之「拉斯維加
斯」伺服器之玩家(暱稱姑蘇城外唅三次),組成工會與其他
工會玩家對戰,均明知上開遊戲內之聊天室及遊戲空間均為
公開之網路空間,聊天室與遊戲空間內之聊天內容均為不特
定人得以瀏覽之文字,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6年6月
3日21時23分許,在臺北市○○○路○段○○號4樓A室,以姑蘇
城外唅三次之角色暱稱,登入上開遊戲,公然以「番仔喔,
真的是花蓮青番,新城青番」等之文字辱
告訴人罵陳聖傑,
足以貶抑
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之案件,
起訴意旨認係涉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為
告訴乃
論之罪。茲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
聲請撤回
告訴狀1 份在
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2頁),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提起公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