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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青禾國際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華萱 原    告 馬全孝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陳芬芬律師 被    告 童俊傑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3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童俊傑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