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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陳春妹 訴訟代理人 陳嘉瑜 被   告 王福傑       詠順億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表人 紀芳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雖已部分達成調解,然查有前項情形,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