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4 號
原 告 林萬翔
被 告 余明道
宜信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花交簡字第17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明道及宜信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被訴業務過失
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
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