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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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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4 號 原   告 林萬翔 被   告 余明道       宜信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花交簡字第17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明道及宜信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被訴業務過失 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 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