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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崇德盈加油站 法定代理人 賴俊傑 第 三 人 景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豪 第 三 人 古曉晴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賴俊弘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賴伃珊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賴俊豪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本院審理108 年度訴字第40號被告賴進坤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三人崇德盈加油站、景豪股份有限公司、古曉晴、賴俊弘、賴 伃珊、賴俊豪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進坤等人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 察官認被告賴進坤、玟豪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及詐欺取財所獲得之犯罪所得,有無償轉入第三人崇德盈加 油站、景豪股份有限公司、古曉晴、賴俊弘、賴伃珊、賴俊 豪之情形,於起訴書第3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向本 院聲請沒收上開第三人之財產;本院為保障第三人之程序主 體地位,認上開第三人均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 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案目前訴訟進度已就被告各人進行證人調查審理程序完畢 ,且合議庭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當庭諭知上開第三人應參 與沒收程序,並諭知於109 年7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109 年8 月5 日上午9 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本件第三人參與本 案後,日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