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劉晁辰
法定
代理人 陳孝恩
訴訟代理人 戴常皓
原 告 戴宸睿
兼法定代理人 戴常皓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被 告 黃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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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揚煥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訴字第2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劉晁辰、戴宸睿、戴常皓於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20
號被告黃定緯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