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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劉晁辰 法定代理人  陳孝恩 訴訟代理人  戴常皓 原   告  戴宸睿 兼法定代理人 戴常皓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黃定緯        捷霖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揚煥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訴字第2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劉晁辰、戴宸睿、戴常皓於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20 號被告黃定緯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