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撤緩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 字第655 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2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俊雄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雄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以108年度易 字第655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並應依彰化地院10 8年度斗司調字第411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 及方式履行支付損害賠償,於108 年10月18日確定在案。惟 受刑人未依判決所附條件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聲請意旨誤載為第3款)所定撤銷緩 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且依該條款之立法理由:修正條文第74 條第2 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 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 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 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 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 :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 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 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準此,受刑人 縱有違反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仍需違反「情節重大」, 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始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 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之戶籍地為花蓮縣○○鎮○○路○段○○○號,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本案 應有管轄權。 (二)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55號判 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 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依彰化地院108年度斗司調字第4 11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及方式履行支付 損害賠償,即受刑人與共同被告謝榮興、黃驛騰、侯建南 連帶給付被害人德建營造有限公司120萬元,於108年9月1 5日前給付20萬元,餘額100萬元自108年9月25日起按月於 每月25日前給付10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並於108年10月1 8 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 決書等在卷可佐。 (三)又上開緩刑條件今僅支付20萬元,受刑人亦表示無經濟 能力賠償被害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審酌本 件損害賠償金額共計120萬元,僅履行20 萬元,後續亦無 再履行之意願,已可認其違反所定負擔之情節確屬重大, 受刑人既未能以金錢賠償之方式彌補其犯行,則原判決宣 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