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嘉聯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訴訟代理人 吳瑋琪 被   告 簡哲煜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 年度智易字第5 號被告簡哲煜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 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提起公訴,業經 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