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嘉聯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妃
訴訟代理人 吳瑋琪
被 告 簡哲煜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 年度智易字第5 號被告簡哲煜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
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提起公訴,業經
本院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