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程
林○辰
林○志
兼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平
魏筑瑩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沈明欣
律師
被 告 立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被 告 黃思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思源等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程等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