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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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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程        林○辰        林○志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建平        魏筑瑩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立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被   告  黃思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思源等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程等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