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程
林○辰
林○志
兼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平
魏筑瑩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沈明欣
律師
被 告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被 告 黃思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所為之
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立程物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惟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將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記載為「立程物流有限公司」,然此
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
會議解釋意旨
予以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