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程        林○辰        林○志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建平        魏筑瑩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被   告  黃思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所為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立程物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惟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將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記載為「立程物流有限公司」,然此 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 會議解釋意旨予以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