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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原訴字第 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42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2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66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98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03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09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5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28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29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33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妤瑄



指定辯護人  陳品妤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85、2325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452、609、1871、3378、3086、4070、4159、4160、4141、4243、5121、5313號,111年度偵字第270、723、1642、457、2121、2331、6143、6587、6588、7018、7797、791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67、2121、2331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妤瑄犯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所處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所處之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邱妤瑄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江○菱等人施以詐術,致江○菱等人陷於錯誤,使江○菱等人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各該詐欺之方式、詐得財物、是否得逞,均詳如附表所示);經警依江○菱等人所指
,始循線查獲上情。
    理  由
一、被告邱妤瑄本案所犯者,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
  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經如附表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江○菱等人,以及證人陳○偉、李○○霞、邱○娟、潘○芳、邱○偉、高○培、張○翔、林○強強、張○峰、林○慈、陳○婷、嚴○麒、陳○君、陳○諺、張○竣、洪○智、張○瑩、湯○靜、郭○貞、黃○仁、陳○夫、張○瑩、葉○昇、陳○義、張○義、陳○君、張○謙、何○頤、林○榕、陳○安、詹○彧、陳○翔、林○興、劉○邑、張○人、楊○穎、陳○郁、陸○宇、張○彬、潘○圳、李○霖指證詳,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金融機構切結書、被告臉書暱稱「邱邱」、「La Qi」、「凌橙鑫」、「柯嵐田」、「吳璿
  」、「余睿桀」、「An Xu」之主頁面截圖照片、臉書帳號註冊資料、臉書個人檔案連結頁面、臉書暱稱「柯嵐田」之IP登入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行動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行動電話初步鑑識結果、LINE帳號之QR CODE截圖照片、被告LINE(暱稱「卡哇伊」、「yu」、「cu」、ID為「qaZ000
  0000000」)之主頁截圖照片、臉書販賣社團暨販售貼文頁面、「甜心花園」交友網站頁面、被告之「GSBET」遊戲畫面頁面、LINE、臉書及IG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被告提供被害人之證件照片、證人高○培提出之玩家為被告(暱稱Xu An
  )之網頁截圖、與被告之交易紀錄、訂單資訊、金流截圖、遊戲平台調閱玩家登入IP資訊、金小開公司提出之會員資料
  、交易資料、款項流向資料、盛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1月29日盛欣字第110112901號函、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電子郵件、被告與證人陸向宇之訂單明細、各該被害人轉帳、匯款及存款資料、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帳戶基本資料、檢示帳戶個資表、交易明細表、證人陳○婷、陳○義提出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5日紅陽字第001090024號函所檢附之乙佳有限公司申設虛擬帳號繳款工具之相關資料、乙佳有限公司109年8月21日函、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查詢頁面及訂單資料、特約商店代收代付服務合約書、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4日號函暨檢附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乙佳有限公司110年3月2日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0年3月11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000081811號函檢附之職務報告、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10日函、出帳報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6日營清字第1090027359號函檢附之客戶整合資料、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
  0月19日派管字第10910190004號函暨檢附之金流付款契約書
  、經濟部工商資訊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高雄市政府109年3月31日高市府經商公自第00000000000號函、特約商店約定書
  、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110年4月19日函、彰化商業銀行城內分行110年5月10日彰城內字第110000
  57-1號函檢附之帳戶基本資料、企業客戶印鑑卡、企業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函暨檢附之會員資料、交易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43400號函檢附之交易往來資料、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3號函
  、紅樂企業社109年10月26日函暨檢附之商家登記資料、臺灣銀行南港分行109年10月6日南港營密字第10900038021號函暨檢附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會員資料證人張○人之蝦皮賣場資訊、IG帳號頁面、馬丁資訊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帳務明細、轉帳交易資訊及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被告提款照片、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包裹物流取寄貨單照片、取貨包裹之內容物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01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67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各該犯行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嚴○謙、羅○評(即111年度偵字第1067號部分)及邱○正、高○宸、黃○睿、謝○修、陳○睿、邱○瑋、李○妏、曾○圓、吳○倫、何○雀、曾○祐、宋○安、廖○昌、謝○寧、吳○佑(即111年度偵字第2121、2331號部分)遭詐騙之事實,與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1、附表七編號4至9及附表八所載之事實,均屬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究。
  ㈡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就附表部分犯行,認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另就部分犯行,則認係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詳如附表所犯法條欄內註記「變更法條之說明」部分),均有未洽,為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就此等部分變更起訴法條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至於附表所示被告取得遊戲點數(幣)部分,均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高○培等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該等帳戶,做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核與犯罪行為人將詐(竊)得之款項用以購買其所需之各式商品(含遊戲點數、遊戲帳號、LINE貼圖等電磁紀錄),性質上並無二致,就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係詐得遊戲點數(幣)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認應該當詐欺得利罪,附此敘明
  ㈢證人陸○宇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會先在聊天室上發布販賣遊
    戲幣之廣告,買家與其聯絡後,會要求買家提供姓名及匯款帳戶,再比對實際匯款帳戶與買家提供之帳戶,若不符合則不會交付遊戲幣,因對方向其購買遊戲點數時所留之匯款帳戶,與實際匯款帳戶不符,故交易未完成,被害人林○瞳之匯款在馬汀資訊有限公司保留等情;證人李○霖於警詢時,則證稱其係經營電商,詐騙集團利用其網站平台,詐騙被害人再創假帳號在其店商網站下單取得超商繳費代碼,再提供給被害人,其有收到被害人孫○宥以超商繳費之訂單,收到後有致電買家,但買家均未接聽,其並未出貨,款項均在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保留等語。是被告實施附表十三編號1、4之詐欺犯行後,並未取得遊戲點數及電商之商品,亦未取得被害人林○瞳、孫○宥給付之款項,此二犯行自均僅止於未遂甚明,公訴意旨認此二犯行均已既遂,容有誤會,然此僅就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別,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2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被告利用如附表所示之不知情陳○婷,以及高○培等遊戲幣
    商、電商提供之帳戶、超商繳費代碼,以利其詐取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財物,均為間接正犯。另被告就附表所示向同一被害人實施詐術,致該被害人先後數次匯款(附表七編號2部分,尚包含為被告購買筆記型電腦)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時間尚屬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為之,在刑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㈤被告就附表十三編號1、4所示之二犯行,均屬未遂,已經本院認定如上,本院審酌被告此二犯行既未均實際詐得財物,情節自與既遂有別,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所實施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後數次以各種詐術詐取財物,時間長達2年有餘,被害人數眾多,取得之財物總額非微,且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甚於為警查獲後,仍繼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惡性非低,法治觀念及自制能力均薄弱,且未賠付被害人而填補其犯行所生之損害,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詳見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詳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以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所處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得易科罰金之刑併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如附表所示由被告取得之各該款項、筆記型電腦,均為被告實施本案各該詐欺犯行所取得之財物;就附表所示被告取得遊戲點數(幣)賣家所給付之遊戲點數(幣)部分,係被告利用不知情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號,供各該被害人將受騙而交付之款項匯(存)入,充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幣)之價金一節,已如上述,就此等部分應認被告所詐得者,均係各該被害人所匯(存)入遊戲點數(幣)賣家提供之帳戶之款項;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係向證人林○慈購買眼影,然並未拿到眼影,證人林○慈並未寄交眼影,其有付款,但忘記證人林○慈有無寄交眼影云云,然證人林○慈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最後一次係在110年3月11日18時37分聯繫買家,因均聯繫不到,遂無聯繫買家等語,且依被告與證人林○慈之對話內容觀之,足認被告僅係利用證人林○慈做為取得被害人李○恆受騙而匯出之款項,其顯無購買眼影之真意,是就附表三部分,其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取得之款項即1800元;另被告所詐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未扣案,本院認應依被害人賴○華受騙當時所支付之購買價金(即28990元),為該筆記型電腦之價額。
  ㈡至於被害人陳○龍、蔡○廷、王○凱、張○棠、蔡○恩、林○綺、林○庭、王○翔、游○棻、趙○、紀○勳、鍾○倫、李○揚、顏○均、陳○廷、曾○圓、吳○倫、曾○祐、張○安、趙○毅等人雖因證人即遊戲賣家嚴○麒等人分別返還其等受騙而交付之款項(依序詳參卷附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1326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4061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30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7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2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828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791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2306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96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09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102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613號不起訴處分書),而被害人曾○雯則於已另案與證人林志強調解成立(詳參卷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57號刑事判決),然本院審酌被告實施本案各該詐欺取財犯行所得之各該款項之性質,並不因他人已將同額之款項給付上開陳○龍等被害人,或因他人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而有更易,且各該款項均未扣案,若繼續使被告坐享詐得之財物,當有違沒收及追徵制度旨在澈底剝奪被告之犯罪利得,使其不能坐享任何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亦顯失公平。
  ㈢據此,上開㈠至㈡所示部分,均應就未扣案各該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害人林寀綸於本院審理時,經與被告商討結果,被告雖允諾分期給付,然經本院轉介調解結果,被告與被害人林○綸均未到場,而調解不成立,此觀本院112年5月9日民事調解結果報告書影本自明,自不能認被告已與被害人林○綸已達成和解,認就被害人林○綸部分有何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示過苛之虞之情形,而不宜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㈣就附表十三編號1、4部分,被告並未取得遊戲點數及電商之商品,亦未取得被害人林○瞳、孫○宥給付之款項,而均僅止於未遂,是被告就此二犯行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㈤至於扣案之2000元,雖經被告自承係其主動提出之尚未花用完畢之犯罪所得,然並無法確認究為實施本案何犯行所得,自無從於其本案所犯任一詐欺取財罪之項下諭知沒收,允宜於不能執行沒收時予以追徵之;另扣案之OPPO牌行動電話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均係被告向證人李○○霞借用,扣案之ASUS牌行動電話係被告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其使用,然其非申辦人,已忘記本案有無持以使用,扣案之郵局存摺2本均為其所有,其中1本已用完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是扣案之上開行動電話及門號SIM卡均無從確認係供被告實施本案各該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OPPO牌行動電話上開二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則均非被告所有,扣案之郵局存摺所示郵局帳戶亦非供各該被害人匯(存)入款項之用,自均與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不符,均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智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貞卉、陳佩芬、黃雅楓、黃曉玲、張立中、王怡仁、林俊廷追加起訴,檢察官張立中、王怡仁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柏舜、蕭百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鴻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2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詐騙方式及匯款金額欄之幣值均為新臺幣):
一(110年度原訴字第42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所犯法條
匯款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江○菱
於民國109年9月19日16時前某時,在其位於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住處,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並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u Rose」在臉書某社團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Apple Watch」之虛偽訊息;嗣江○菱於同日16時許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而以臉書私人訊息向邱妤瑄表示訂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高○培提供之右列帳戶,高○源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24日17時56分許
25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虛擬匯款帳號: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林○偉
於109年9月24日12時12分許,在其位於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住處,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並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溫雨」之私人訊息向前在臉書社團發文徵收「iPad mini5 64G」之林○偉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林○偉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高○培提供之右列帳戶,高○培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24日19時17分許
8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虛擬匯款帳號: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侯○彣
於109年9月24日12時10分許,在其位於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住處,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並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二手手機/溫雨」之私人訊息,向前在臉書社團發文徵收「iPhone 11」之侯○彣佯稱欲出售該商品共2支云云,致侯○彣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高○培提供之右列帳戶,高○培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25日4時18分許
30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金小開有限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110年度原訴字第52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所犯法條
匯款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邱○嘉
於109年6月2日11時35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並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Lin Chen」,在臉書「全新&二手手機買賣交易中心」社團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iPhone 8 Plus 64G」之虛偽訊息;嗣邱○嘉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而留言表示欲購買,復以LINE連絡後,即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幣賣家提供之右列帳戶,該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6月2日11時35分許
3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乙佳有限公司之虛擬匯款帳號: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曾○雯
於109年6月4日22時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並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Lin Chen」,在臉書「二手智慧型手機3C類商品跳蚤市場」社團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iPhone XR」之虛偽訊息;嗣曾○雯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以臉書私人訊息表示欲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幣賣家提供之右列帳戶,該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6月4日22時27分許
5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乙佳有限公司之虛擬匯款帳號: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曾○毅
於109年12月3日18時2分許,在不詳地點,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林月月」之私人訊息,向前於同日16時許,在臉書「APPLE蘋果二手.全新交流中心」社團發文徵收「iPhone XR」之曾○毅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曾○毅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張○翔提供之右列帳戶,張○翔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12月4日10時42分許
7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張鈞翔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額。
三(111年度原易字第166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所犯法條
匯款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李○恆
於110年3月11日15時15分許,在不詳地點,見李○恆於臉書「APPLE WATCH二手交易區」社團刊登欲購買Apple Watch之訊息,即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張玲」之私人訊息,向李○恆佯稱欲出售「Apple Watch S6」云云,致李○恆陷於錯誤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將款項匯至邱妤瑄佯向不知情之林○慈購買價格為200元之眼影,而由林○慈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後,再向林○慈佯稱因其男友匯款有誤云云,林○慈將1800元之差額匯至其向不知情之陳○婷所借用之郵局帳戶後,即悉數提領之。
110年3月11日17時25分許
2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林○慈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西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110年度原訴字第98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所犯法條
匯款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陳○龍
於109年6月27日17時37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Yain Yaln」,向陳○龍佯稱可出售「iPhone XS Max 256G」商品云云,致陳○龍陷於錯誤同意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嚴家麒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嚴○麒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6月27日17時37分許
7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依卷附之臉書對話訊息所載,被告係向被害人陳○龍佯稱是否仍需要左列商品,被害人均未詢問問題云云,且被告本案實施之各種詐術,不乏見被害人上網徵收相關商品後,即循此佯向被害人表示有該商品可出售,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應認被告係見被害人先上網刊登徵求左列商品之訊息後,始循此與被害人連絡,即無公訴意旨所指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事實)
嚴○麒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蔡○廷
於109年6月29日12時5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Yain Yaln」,在臉書某社團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OPPO AX7 PRO」之虛偽訊息;嗣蔡○廷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傳送訊息表示欲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嚴○麒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嚴○麒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6月29日12時10分
3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嚴○麒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嚴○謙
於109年7月11日13時33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李余」,向前在臉書二手手機社團發文徵收「iPhone XS Max 」之嚴○謙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嚴○謙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陳○君所提供之右列帳戶,陳○君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11日14時許、23時30分許
共16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嚴家謙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臉書各個二手手機社團發文欲購買左列商品,嗣左列帳號之人與其聯繫表示欲販賣左列商品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陳○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曾○瑄
於109年7月16日2時16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U WU」,在臉書二手交易社團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iPhone XS Max」之虛偽訊息;嗣曾○瑄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留言並傳送訊息表示欲購買,且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朱○漢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朱○漢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16日13時4分許
13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朱○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妡
於109年7月16日16時9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U WU」,在臉書「APPLE WATCH二手交易區」之社團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Apple Watch之虛偽訊息;嗣黃○妡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傳送訊息表示欲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朱○漢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朱○漢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17日10時10分許
8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朱○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陳○旻
於109年7月17日13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U WU」,向前在臉書二手手機買賣專賣區社團發文欲購買「iPhone 11 Pro」之陳○旻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陳○旻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朱○漢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朱○漢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17日16時23分許、17時1分許
9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陳○旻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臉書二手手機買賣專區社團發文欲購買左列商品,嗣左列帳號之人與其聯繫表示欲販賣左列商品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朱○漢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王○凱
於109年7月17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U WU」,在臉書「APPLE WATCH二手交易區」社團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Apple Watch商品之虛偽訊息;嗣王○凱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傳送訊息表示欲購買,並依指示存款至不知情之陳○諺所提供之右列帳戶,陳○諺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17日22時58分許
7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陳○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張○棠
於109年7月20日22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ROU ROU」,向前在臉書個人頁面發文欲購買行動電話之張○棠佯稱欲出售「iPhone 8 Plus」商品云云,致張○棠陷於錯誤表示欲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某不知情遊戲幣賣家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20日22時50分許
7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張○棠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個人臉書頁面發文欲購買行動電話,嗣左列帳號之人與其聯繫兜售左列商品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張○竣之國泰世華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莊○辰
於109年7月間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Rou Rou」,在臉書交流拍賣社團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iPHONE 10」之虛偽訊息;嗣莊○辰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傳送訊息表示欲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林○琦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林○琦則將等值之遊戲裝備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20日11時41分許
9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林○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陳○勇
於109年7月23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某帳號,在臉書二手交易社團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行動電話之虛偽訊息;嗣陳○健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傳送訊息表示欲購買,且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幣賣家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23日21時25分許
6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曹○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李○緯
於109年7月21日某時,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吳柔」,向前在臉書「IPHONE二手交易」社團發文徵收「iPhone 11Pro」之李○緯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李○緯陷於錯誤,並加入暱稱為「Yu」之LINE好友後表示收購,且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幣賣家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戶,該遊戲幣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24日19時16分許、19時25分許
206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李○緯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臉書社團發文欲購買行動電話,嗣左列帳號之人與其聯繫兜售左列商品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曹○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饒○銘
於109年7月25日20時16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吳妤」,向前在臉書蘋果交流社團發文收購iPhone手錶之饒○銘佯稱欲出售「Apple Watch S5」云云,致饒○銘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幣賣家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26日15時45分許
6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饒○銘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臉書社團發文欲購買左列商品,嗣左列帳號之人與其聯繫表示欲販賣左列商品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曹○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林○綸
於109年7月31日12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Rose Wen」,向前在臉書社團發文收購行動電話之林○綸佯稱欲出售「iPhone 11」云云,致林○綸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洪○智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洪○智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8月1日17時46分許
165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林○綸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臉書社團發文欲購買行動電話,嗣左列帳號之人與其聯繫表示欲販賣左列商品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洪○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鄭○姍
於109年8月1日某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Rose Wen」,向前在臉書「Marketplace」發文購買「iPhone XS Max」之鄭○姍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鄭○姍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洪○智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洪○智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8月1日13時許
10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鄭○姍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臉書發文欲購買左列商品,嗣左列帳號之人與其聯繫表示欲販賣左列商品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洪○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成○柏
於109年8月31日22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u Rose」,向前在臉書社團發文徵收行動電話之成○柏佯稱欲出售「iPhone 8」及耳機云云,致成香柏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張○瑩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張○瑩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1日18時46分許
12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已載明被害人成○柏係先在臉書社團發文欲購買行動電話,嗣有左列帳號之人私訊被害人,被害人則依指示匯款欲購買左列商品等情,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張○瑩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盧○歡
於109年9月4日17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u Rose」,向前在臉書交易平台發文收購行動電話之盧○歡佯稱可出售「iPhone XR」云云,致盧○歡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幣賣家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4日18時53分許
9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盧○歡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在臉書發文欲購買行動電話,嗣左列帳號之人與其聯繫表示欲販賣左列商品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陳○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蔡○恩
於109年9月4日12時5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溫雨」,向蔡○恩佯稱可出售「iPhone XR 128G」及「iPhone 11 128G」云云,致蔡○恩陷於錯誤同意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湯萱靜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湯○靜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5日20時39分許
20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依卷附之臉書對話訊息所載,被告係主動向被害人蔡○恩佯稱是否收購左列之「iPhone XR 128G」云云,且被告本案實施之各種詐術,不乏見被害人上網徵收相關商品後,即循此佯向被害人表示有該商品可出售,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應認被告係見被害人先上網刊登徵求左列商品之訊息後,始循此與被害人連絡,即無公訴意旨所指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事實)
湯○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林○庭
於109年9月6日某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溫雨」,向前在臉書二手交易區社團留言之林○庭佯稱可出售「Apple Watch s5」云云,致林○庭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湯○靜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湯萱靜並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6日23時16分許
45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林○庭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臉書二手交易區之社團留言,嗣左列帳號之人與其聯繫表示欲販賣左列商品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湯○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林○綺
於109年9月6日某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Mo Yu」及使用之LINE通訊軟體,向前在臉書二手交易區社團發文收購「Apple Watch」之林○綺佯稱可出售「Apple Watch s4 40mm GPS」云云,致林○綺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湯○靜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湯○靜並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6日19時54分許
65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林○綺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臉書二手交易區之社團發文欲購買左列商品,嗣左列帳號之人與其聯繫表示欲販賣左列商品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湯○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王○翔
王○翔於109年9月6日22時14分許,在臉書二手交易區社團內,發現邱妤瑄在該社團內佯向林○綺稱可出售「Apple Watch」云云,即以臉書訊息向邱妤瑄詢問上開商品價錢,邱妤瑄見狀即佯與王○翔洽談,致王○翔陷於錯誤而表示欲購買上開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湯○靜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湯○靜並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7日17時48分許
8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依被害人王○翔警詢時所述,可知被害人王○翔係於臉書交易社團內發現被告向被害人林○綺佯稱可交易左列商品云云,待被害人王○翔另以臉書訊息詢問後,始另實施左列詐術甚明,是被害人王○翔雖係於上網瀏覽臉書而發現被告之虛偽交易訊息,然該此既非被告先行散布於公眾,而係誘使被害人林○綺與其進一步洽談之訊息,縱令該訊息可供被害人林○綺以外之人瀏覽而知悉,被告對此應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故意
湯○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游○葇
於109年9月6日23時44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Mo Yu」,在臉書「Apple Watch二手交易區」社團內,向游○葇佯稱可出售「Apple Watch」云云,致游○葇陷於錯誤而表示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湯○靜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湯○靜並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7日15時36分許
8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依卷附之臉書對話訊息所載,被告係向被害人游○葇佯稱是否對左列商品有興趣云云,被害人則於數小時後即回稱現在才看到等語,且被告本案實施之各種詐術,不乏見被害人上網徵收相關商品後,即循此佯向被害人表示有該商品可出售,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應認被告係見被害人先上網刊登徵求左列商品之訊息後,始循此與被害人連絡,即無公訴意旨所指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事實)
湯○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趙○
於109年9月7日16時47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Mo Yu」,向前在臉書二手交易社團發文徵收「iPhone 8」之趙○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趙錡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湯○靜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湯○靜並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7日22時23分許
5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趙○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臉書二手交易區之社團發文欲購買左列商品,嗣左列帳號之人與其聯繫表示欲販賣左列商品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湯○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李○修
於109年9月8日某時,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u Rose」,向前在臉書數個社團發文徵收「iPhone XR」之李○修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李○修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郭○貞所提供之右列帳戶,郭○貞並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10日16時50分許
5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李○修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臉書社團發文欲購買左列商品,嗣左列帳號之人與其聯繫表示欲販賣左列商品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郭○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傅○德
於109年9月11日8時56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u Rose」,傳送訊息向傅友德佯稱可出售「iPhone XR」云云,致傅○德陷於錯誤而表示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郭○貞所提供之右列帳戶,郭○貞並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11日15時11分許
7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依卷附之臉書對話訊息所載,被告係向被害人傅○德佯稱是否收購左列商品云云,被害人則詢問價格為何等語,且被告本案實施之各種詐術,不乏見被害人上網徵收相關商品後,即循此佯向被害人表示有該商品可出售,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應認被告係見被害人先上網發文收購二手行動電話之訊息後,始循此與被害人連絡,即無公訴意旨所指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事實)
郭○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黃○諭
於109年9月18日1時55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u Rose」,傳送訊息向黃○諭佯稱可出售「Apple Watch S5 lte 44mm」云云,致黃○諭陷於錯誤而表示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劉○銘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劉○銘並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18日2時25分許
7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依卷附之臉書對話訊息所載,被告係直接向被害人黃○諭傳送左列商品名稱及保固期限云云之訊息,被害人則回傳價格等語,且被告本案實施之各種詐術,不乏見被害人上網徵收相關商品後,即循此佯向被害人表示有該商品可出售,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應認被告係見被害人先上網發文收購二手之左列商品之訊息後,始循此與被害人連絡,即無公訴意旨所指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事實)
劉○銘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紀○勳
於109年9月19日15時22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u Rose」,向前在臉書社團發文收購行動電話之紀○勳佯稱欲出售「iPhone 11」云云,致紀○勳陷於錯誤而表示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點數賣家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19日18時34分許
155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紀○勳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臉書社團發文欲購買行動電話,嗣左列帳號之人與其聯繫表示欲販賣左列商品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黃○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110原訴字第103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所犯法條
匯款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楊○凱
於109年8月2日21時41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Rose Wu」(即「溫雨」),向前在臉書某社團發文欲購買「iPhone 11」之楊○凱發送私人訊息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楊○凱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GSBET」博弈網站之某遊戲幣代理商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代理商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8月3日0時58分許
155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依卷附之臉書對話訊息所載,被告係向被害人楊○凱佯稱對左列商品有無興趣云云,被害人隨即詢問可否面交等語,且被告本案實施之各種詐術,不乏見被害人上網徵收相關商品後,即循此佯向被害人表示有該商品可出售,足徵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所稱係在臉書上看到被害人欲購買手機,始傳送訊息與被害人聯繫,佯稱欲出售左列商品等情,應屬真實,即無公訴意旨所指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事實)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虛擬匯款帳號: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110年度原訴字第109)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所犯法條
匯款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黃○○方
於109年8月12日下午某時前之某時,在其位於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住處,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溫雨」,在臉書某社團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二手智慧型行動電話之虛偽訊息;嗣黃○○方於109年8月12日下午某時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以臉書訊息與邱妤瑄洽談後向邱妤瑄購買「iPhone SE2」行動電話,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陳○夫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戶,陳○夫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8月12日18時16分
11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陳○夫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顏○均
於109年9月4日12時47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溫雨」,向在臉書社團網頁發文收購「Apple Watch 3」之顏○均佯稱欲出售「Apple Watch 5」云云,致顏○均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幣賣家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5日1時5分
7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陳○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陳○憲
於109年9月16日12時46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溫雨」(後改為「Wu Rose」),向前在臉書二手手機交易中心社團發文收購二手行動電話之陳○憲佯稱願出售「iPhone 11」云云,致陳○憲陷於錯誤而表示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劉○銘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劉○銘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16日17時54分許
165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劉○銘之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張○昀
於109年9月1日前某時,在其位於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住處,以網際網路在臉書「Apple Watch二手交易區」社團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上開智慧型手錶之虛偽訊息;嗣張○昀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傳送臉書訊息表示欲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張○瑩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張○瑩並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1日21時25分
5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張○瑩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劉○晴
於109年8月28日1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溫雨」,向在網路上發文欲購買「iPhone 11」之劉○晴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劉○晴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幣賣家之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8月28日1時50分許
185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葉○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廖○榮
於109年8月15日16時10分許前之某時,在其位於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住處,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溫雨」,在臉書某社團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iPhone 11」之虛偽訊息;嗣廖○榮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傳送訊息表示欲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點數賣家之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點數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8月15日17時14分許
18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陳○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鍾○倫
於109年8月10日10時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溫雨」,向前在臉書某社團發文欲購買「iPhone XS Max」之鍾○倫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鍾○倫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點數賣家之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點數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8月10日10時38分許
15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依卷附之臉書對話訊息所載,被告係向被害人鍾○倫佯稱對左列商品有無興趣云云,被害人隨即表示其預算為何等語,且被告本案實施之各種詐術,不乏見被害人上網徵收相關商品後,即循此佯向被害人表示有該商品可出售,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應認被告係見被害人先上網刊登徵求左列商品之訊息後,始循此與被害人連絡,即無公訴意旨所指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事實)
陳○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李○揚
於109年8月9日21時許前之某時,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溫雨」及「Rose Wu」,在臉書社團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iPhone 11」之虛偽訊息;嗣李○揚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傳送訊息表示欲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點數賣家之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點數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8月10日23時3分許
10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陳○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劉○芝
於109年7月29日1時37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Rose Wu」(即「溫雨」),向劉○芝發送私人訊息佯稱欲出售「iPhone 11」云云,致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點數賣家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點數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29日13時9分許
18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由良義通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正義經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林○澤
於109年7月7日12時59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en Wen」,向前在臉書某群組發文收購「iPhone 11」之林○澤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林○澤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點數賣家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點數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8日17時15分許、同年月9日9時16分許
共7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虚擬帳戶(由李育錚經派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申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由泓宥實業有限公司經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羅○評
於109年7月10日16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en Wen」,向前在臉書「二手IPHONE手機買賣專區」社團發文收購「iPhone 11」之羅○評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羅○評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陳○君所提供之右列帳戶,陳盈君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10日18時36分許
10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陳○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吳○芳
於109年7月10日10時6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Rose Wu」,向前在臉書蘋果交流社團發文收購「iPhone 11 pro」之吳○芳佯稱欲出售上開商品云云,致吳昕芳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某遊戲點數賣家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8月7日19時14分許
20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由玉君服飾批發商經紅樂企業社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鄭○凱
於109年9月20日某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Wu Rose 」,向前在臉書社團發文收購筆記型電腦之鄭○凱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鄭○凱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張○謙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張○謙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9月21日16時46分許
3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張○謙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洪○皓
於109年7月25日某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吳妤」,向前在臉書欲購買「iPhone SE2」之洪○皓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洪○皓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某不知情之遊戲幣賣家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27日12時58分
8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何○頤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江○貞
於109年7月27日14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吳妤」,向前在臉書欲購買行動電話之江禾貞佯稱欲出售「iphone X」云云,致江○貞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某不知情之遊戲幣賣家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09年7月27日14時35分許
9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何○頤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陳○廷
於109年12月3日19時30分許前之某時,在其位於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住處,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林月月」,在臉書某拍賣平台網頁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iPhone 11」之虛偽訊息;嗣陳○廷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傳送臉書訊息表示欲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某不知情之遊戲幣賣家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賣家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09年12月4日15時32分許、同日15時33分許
共14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林○榕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111年度原易字第1)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所犯法條
匯款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邱○展
於110年6月21日0時前某時,使用電腦綢站登入甜心花園交友網站,其並無與因在該網站認識之邱○展交友之真意,竟向邱○展佯稱若可借貸3萬元,即可每月與邱○展見面,致邱○展陷於錯誤,並匯款至邱妤瑄指定之帳戶内,邱妤瑄則於款項匯入後即悉數提領之。
110年6月21日、22日
共30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邱○○(真實姓名詳卷)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賴○華
於110年6月4日前某時,使用電腦綢站登入甜心花園交友網站,其並無與因在該網站認識之賴○華交友之真意,竟於110年6月4日接續向賴○華佯稱可以1天5000元之代價陪伴、在外欠債、弟弟須購買筆記型電腦、弟弟須繳納學雜費、外婆就醫需要費用云云,致賴○華陷於錯誤,接續匯款致邱妤瑄指定之右列帳戶,且於同年月7日15時許,在燦坤購物網站以信用卡付款方式購買筆記型電腦1台(價值28990元),邱妤瑄並至指定之花蓮建國門市取得該筆記型電腦。
110年6月4日12時24分許、同日18時38分許、同年月6日、同年月8日10時28分許
5000元、16000元、25000元、7000元(共53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陳○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黃○傑
110年4月2日某時許,上網登入臉書(暱稱「An Xu」)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春霞」),並認識黃○傑,繼而接續向黃○傑佯稱須繳付就學貸款、父親車禍之賠償金、因身體不適須支付急診費用、弟弟賭博輸錢須還款云云,向黃○傑借款,致黃○傑陷於錯誤,接續匯款至邱妤瑄指定之右列帳戶。
110年4月2日14時46分許、同年月3日23時1分許、同年月23時2分許
9000元、5000元、6000元(共20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陳○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邱○正
於110年8月21日22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La Qi」,向前在臉書某購買平台發文收購「GTX 1650 雙風扇」電腦顯示卡之邱○正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邱○正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邱妤瑄指定之右列帳戶。
110年8月24日20時23分許
2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高○宸
於110年8月26日某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La Qi」,向在臉書某社團發文欲購買32吋以上電腦螢幕之高宸佯稱欲出售「ASUS 32型廣視角電腦螢幕VA325H」云云,致高○宸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邱妤瑄指定之右列帳戶。
110年8月26日11時18分許
2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黃○睿
於110年8月26日某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La Qi」,向在臉書發文欲收購顯示卡之黃○睿佯稱欲出售「ASUS RTX-3060TI」電腦顯示卡云云,致黃○睿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邱妤瑄指定之右列帳戶。
110年8月26日17時17分許
15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謝○修
於110年8月27日零某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邱邱」,向在臉書交易社團發文欲收購「ASUS ROG 3060」電腦顯示卡之謝○修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謝○修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
,並依指示匯款至邱妤瑄指定之右列帳戶。
110年8月27日零時26分許
215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陳○睿
於110年8月27日,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La Qi」,向在臉書發文欲收購電腦主機零件之陳○睿佯稱欲出售某電腦主機云云,致陳○睿陷於錯誤,而與邱妤瑄洽談後,同意以其所有之二手電腦主機1台並支付10000元之代價,向邱妤瑄收購電腦主機1台,並依指示匯款至邱妤瑄指定之右列帳戶。
110年8月27日14時49分許
10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邱○瑋
於110年8月29日16時25分許前某時,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La Qi」,向在臉書發文欲收購電腦顯示卡之邱○瑋佯稱欲出售邱○瑋所需之電腦顯示卡云云,致邱○瑋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邱妤瑄指定之右列帳戶。
110年8月29日16時25分許
10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111年度原訴字第25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所犯法條
匯款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宋○安
於110年10月17日14時44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凌橙鑫」,在臉書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Apple Watch」之虛偽訊息;而宋○安於上開時間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以臉書訊息與邱妤瑄洽談後向邱妤瑄購買上開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李○○霞所申設之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7日17時28分許
10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李○○霞之鳳榮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廖○昌
於110年10月26日前某時,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李洛宇」,在臉書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電腦顯示卡之虛偽訊息;嗣廖○昌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以臉書訊息及LINE與邱妤瑄洽談後向邱妤瑄購買某電腦顯示卡,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李○○霞所申設之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6日12時47分
155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李○○霞之鳳榮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謝○寧
於110年10月26日前某時,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吳璿(仙仙)」,在臉書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Apple Watch 7星光色」之虛偽訊息;嗣謝○寧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以臉書訊息及LINE與邱妤瑄洽談後向邱妤瑄購買上開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李○○霞所申設之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6日20時49分許
10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李○○霞之鳳榮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吳○佑
於110年10月27日20時許前某時,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吳璿(仙仙)」,在臉書社團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電腦顯示卡之虛偽訊息;而吳○佑於上開時間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以臉書訊息與邱妤瑄洽談後向邱妤瑄購買「EVGA 3060 XC GAMING」顯示卡,並委由其友人詹○彧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李○○霞所申設之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21時39分許
16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李○○霞之鳳榮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曾○圓
於110年12月10日前某時,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邱邱」,在臉書刊登而向公眾散布出售「iPhone XS Max 256G」商品之虛偽訊息;嗣曾○圓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以臉書訊息與邱妤瑄洽談後向邱妤瑄購買上開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陳○翔所提供之右列帳戶,陳○翔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12日15時38分許
10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變更法條之說明:依卷附之被告與告訴人曾○圓之訊息對話截圖,可知係告訴人先行詢問被告有無左列商品後,被告即回應尚有存貨云云(詳見警卷二第79頁),足證應係被告先在臉書刊登販賣左列商品之虛偽訊息,告訴人上網瀏覽後始詢問之,被告即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虛偽交易訊息之行為,自應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
陳○翔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吳○倫
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An Xu」,向前於110年10月13日15時許,在臉書二手交易區發文收購「Apple Watch s6」之吳○倫佯稱欲出售上開商品云云,致吳○倫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陳顗翔所提供之右列帳戶,陳○翔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13日15時40分許
65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陳○翔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何○雀
於110年10月12日某時,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An XU」(暱稱「邱邱」),向前在臉書某社團發文欲購買三星牌S10+行動電話之何○雀佯稱欲出售該商品云云,致何○雀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陳○翔所提供之右列帳戶,陳顗翔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13日20時56分許
55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陳○翔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李○妏
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邱邱」(暱稱「An Xu」),向前於110年10月14日17時30分許,在臉書二手交易區發文收購「iPhone 13」之李○妏佯稱欲出售上開商品云云,致李○妏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陳○翔所提供之右列帳戶,陳○翔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16日0時42分許
5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陳○翔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曾○祐
於110年10月15日某時,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邱邱」(暱稱「An Xu」),向前於110年10月14日某時許,在臉書某社團發文收購「iPhone 13 粉紅色 128G」之曾○祐佯稱欲出售上開商品云云,致曾○祐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陳○翔所提供之右列帳戶,陳○翔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16日2時18分許
5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陳○翔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111年度原訴字第128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所犯法條
匯款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呂○慧
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An Xu」,向前在臉書社團發文收購「唯舞獨尊」遊戲帳號(等級為紅寶、白金)之呂○慧佯稱欲出售上開遊戲帳號云云,致呂○慧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以無摺存款方式將款項存入邱妤瑄指定之不知情之林○興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林○興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8月8日15時10分許
2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呂○慧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臉書社團發文欲收購左列遊戲帳號,嗣左列臉書帳號之人與其聯繫表示欲販賣左列遊戲帳號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林○興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時,追徵其價額。
十(111年度原訴字第129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所犯法條
匯款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唐○秬
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偉立邱」,向前在臉書發文收購電腦顯示卡之唐○秬佯稱欲出售RXT 3060 Ti顯示卡云云,致唐○秬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以現金存款方式將款項存入邱妤瑄指定之不知情之劉○邑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劉○邑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8月19日2時2分許
11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依卷附之臉書對話訊息所載,被告係向被害人唐○秬傳送顯示卡之規格、價格及照片後,被害人嗣亦表示居然真的可以收到等語,且被告本案實施之各種詐術,不乏見被害人上網徵收相關商品後,即循此佯向被害人表示有該商品可出售,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應認被告係見被害人先上網刊登徵求左列商品之訊息後,始循此與被害人連絡,即難認有公訴意旨所指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事實)
劉○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盧○承
於110年8月22日前某時,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La Qi」,在臉書某社團刊登而向公眾散布出售電腦顯示卡之虛偽訊息;嗣盧○承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以臉書訊息與邱妤瑄洽談後向邱妤瑄購買RXT 3060 Ti顯示卡,並以現金存款方式將款項存入邱妤瑄指定之不知情之劉○邑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劉○邑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8月22日12時52分許
6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劉○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林○松
於110年8月25日某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La Qi 」,向前在臉書發文收購電腦顯示卡之林○松佯稱欲出售「3060ti TUF GAMEING-LHR」顯示卡云云,致林○松陷於錯誤,而與邱妤瑄洽談後表示收購,並以現金存款方式將款項存入邱妤瑄指定之不知情之劉○邑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劉○邑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8月25日15時39分許
17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依卷附之臉書對話訊息所載,被告係向被害人林○松傳送顯示卡之照片,並詢問被害人是否收購後,被害人即詢問價錢等語,且被告本案實施之各種詐術,不乏見被害人上網徵收相關商品後,即循此佯向被害人表示有該商品可出售,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應認被告係見被害人先上網刊登徵求左列商品之訊息後,始循此與被害人連絡,即難認有公訴意旨所指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事實)
劉○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111年度原訴字第133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所犯法條
匯款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趙○毅
於110年10月23日16時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柯嵐田」,在臉書顯示卡專賣社團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電腦顯示卡之虛偽訊息;而趙○毅於上開時間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以臉書訊息及LINE與邱妤瑄洽談後向邱妤瑄購買「ASUS RTX-3060」之電腦顯示卡,並依指示匯款至某不知情之遊戲幣商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商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23日16時14分許
165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張○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莊○揚
於110年10月14日21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邱邱」,佯向前在臉書某交易社團發文收購「iPhone 11」之莊○揚詢問是否仍欲收購紫色之上開商品云云,致莊○揚陷於錯誤,而與邱妤瑄洽談後表示收購,並以現金存款方式將款項存入邱妤瑄指定之不知情之某遊戲幣商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商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14日23時45分
4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被害人莊○揚於警詢時,已陳明其有在二手交易社團內查看手機,臉書暱稱「邱邱」者詢問其還有沒有收左列商品等語,且被告本案實施之各種詐術,不乏見被害人上網徵收相關商品後,即循此佯向被害人表示有該商品可出售,顯見被告應係見被害人先在上開交易社團表示欲購買左列商品之訊息後,始循此與被害人連絡,即難認有公訴意旨所指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事實)
謝○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黃○斌
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凌橙鑫」,向前於110年10月18日21時50分許,在臉書交易社團發文收購ROG GX601太陽神電腦機殼之黃○斌佯稱欲出售上開商品云云,致黃○斌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以現金存款方式將款項存入邱妤瑄指定之不知情之某遊戲幣商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商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18日22時38分
5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被害人黃○斌於警詢時,已陳明其係在臉書交易社團內徵求左列商品,左列賣家自稱有貨等語,足認被告應係見被害人先在上開交易社團表示欲購買左列商品之訊息後,始循此與被害人連絡,即難認有公訴意旨所指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事實)
李○珍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張○皓
於110年10月19日1時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凌橙鑫」,向前在臉書發文收購ROG GX601太陽神電腦機殼之張○皓佯稱欲出售上開商品云云,致張○皓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匯款至邱妤瑄指定之不知情之張○彬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張○彬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19日1時53分許
6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被害人張○皓於警詢時,已陳明其係接獲賣家詢問其是否有意願購買機殼之訊息等語,卷附之訊息截圖並顯示詢問者首即傳送還收購之訊息,且被告本案實施之各種詐術,不乏見被害人上網徵收相關商品後,即循此佯向被害人表示有該商品可出售,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應認被告係見被害人先上網刊登徵求左列商品之訊息後,始循此與被害人連絡,即難認有公訴意旨所指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事實)
張○彬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洪○閔
於110年10月23日1時50分許前某時,以臉書帳號「凌橙鑫」與洪○閔聊天後,即向洪○閔佯稱欲販賣電腦顯示卡云云,適欲購買該種商品之洪○閔因而陷於錯誤,並加入為邱妤瑄之LINE(暱稱「卡哇伊」)好友,其等洽談後,洪○閔即以現金存款方式,將購買電腦顯示卡之價款存入邱妤瑄指定之不知情之某遊戲幣商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商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23日1時50分許許
5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被害人於警詢時業以陳明係在臉書上與對方聊天後,對方稱欲賣其電腦顯示卡等語,即無對「公眾」散布之行為,自不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
黃○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許○瑞
於110年10月23日22時許,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柯嵐田」,在臉書顯示卡專賣社團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電腦顯示卡之虛偽訊息;而許○瑞於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以臉書訊息與邱妤瑄洽談後向邱妤瑄購買電腦顯示卡,並依指示匯款至某不知情之遊戲幣商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商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23日22時34分許
21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林○賢之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顏○唐
於110年10月24日13時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柯嵐田」、「An Xu」,在臉書某社團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TUF 3060T」電腦顯示卡之虛偽訊息;而顏○唐於上開時間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以臉書訊息及LINE與邱妤瑄洽談後向邱妤瑄購買上開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某不知情之遊戲幣商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商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24日15時55分許
21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林○賢之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陳○宇
於110年10月25日18時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吳璿」,在臉書某社團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點數之虛偽訊息;而陳○宇於上開時間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以臉書訊息與邱妤瑄洽談後向邱妤瑄購買「MY CARD」點數5000點,並依指示匯款至某不知情之遊戲幣商所提供之右列帳戶,該遊戲幣商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25日18時50分許
35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楊○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111年度原訴字第153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所犯法條
匯款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許○心
於111年6月23日10時23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余睿桀」,向前在臉書社團發文徵收「傳說對決」遊戲帳號之許○心佯稱欲出售上開遊戲帳號云云,致許○心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將款項匯入邱妤瑄指定之不知情之楊○穎所提供之右列帳戶,楊○穎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11年6月23日15時6分許
3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變更法條之說明:查被害人許○心於警詢時,業已陳明其係先在臉書社團發文欲收購左列遊戲帳號,嗣左列臉書帳號之人與其聯繫表示欲販賣左列遊戲帳號等語,是被告自無對公眾散布詐術之事實)
陳○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三(112年度原訴字第10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所犯法條
匯款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林○瞳
於110年8月14日1時14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使用向臉書申設之帳號「An Xu」,在臉書某交易平台刊登而向公眾散布販售包包之虛偽訊息;而林○瞳於上開時間上網瀏覽上開訊息,致陷於錯誤,即以臉書訊息與邱妤瑄洽談後向邱妤瑄購買「YSL WOC」包包1個,並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陸○宇所提供之右列帳戶;然因陸○宇認匯款資料有異,故未將邱妤瑄原欲購買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邱妤瑄未得逞。
110年8月16日18時20分許
15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2項
金達抗有限公司向馬汀資訊有限公司申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高○鈞
於110年10月18日8時57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凌橙鑫」,向前在臉書社團發文收購「Apple Watch」7代之高○鈞佯稱以高○鈞所有之「Apple Watch」6代外加5000元,可交換其所有之「Apple Watch」7代云云,致高○鈞陷於錯誤,並匯款至邱妤瑄指定之不知情之張○彬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張○彬則將等值之遊戲幣給付邱妤瑄。
110年10月19日1時30分許
5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張○彬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張○安
於111年7月17日15時47分許前某時,以LINE帳號(暱稱「蠟筆」),向前在網路上徵收「絕地求生」遊戲帳號之張○安佯稱欲出售上開遊戲帳號云云,致張○安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並將款項匯入邱妤瑄指定之不知情之潘○圳所提供之右列帳戶,則將等值之遊戲點數給付邱妤瑄。
111年7月17日15時47分許
15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潘○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時,追徵其價額。

4
孫○宥
於111年7月24日7時4分許,以向臉書申設之帳號「余睿桀」及使用之LINE帳號(暱稱「蠟筆」),向前在臉書社團發文徵收電腦顯示卡之孫○宥佯稱欲出售「RTX-2060」顯示卡云云,致孫○宥陷於錯誤而表示收購後,邱妤瑄即將取得之不知情之電商李○霖所提供之右列超商繳費代碼提供孫○宥,孫○宥並循此前往超商繳費;惟李○霖接獲訂單後,因無法連絡買家,故未依訂單出貨,孫○宥所繳納之款項則全數保留,邱妤瑄乃未得逞。
111年7月24日11時23分許
4500元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超商代碼繳費付款明細代碼(第一段段:110724KKV;第二段:005610G4824B7888第三段:000000000000000)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