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楊文欽
白曉梅
李正宗
佳興餐飲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原 告 大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玲
原 告 佳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萍
上七人共同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吳俊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9號過失致
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等於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9號被告吳俊達被訴過失致重傷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昱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