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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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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中升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泰 被   告 余家康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中升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號被告 余家康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蔡瑞紅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