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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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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黃正松(住址詳卷) 
            黃正義(住址詳卷) 
            黃美鳳(住址詳卷) 
            黃正忠(住址詳卷) 
            黃正和(住址詳卷) 
            黃正全(住址詳卷) 
被      告  姜岳廷

            友銓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長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證據不另作附件)。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因此,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提起該訴訟,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另外,依據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經查:
(一)原告黃正松、黃正義、黃美鳳、黃正忠、黃正和、黃正全於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1號被告姜岳廷被訴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審理中,以其等自身名義為原告,對於被告姜岳廷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雇主友銓交通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然原告黃正松、黃正義、黃美鳳、黃正忠、黃正和、黃正全係被害人黃俊垚之子女,且卷查被害人黃俊垚現仍在世,僅因重傷而無法言語、自理生活,有被害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玉里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是原告以自己名義,提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91 條之2 、第193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為請求,無法認為符合上述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主體。因此,原告以自身地位,對被告提起上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及假執行,於法均有未合,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明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