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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3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瑞宏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堡捷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孟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2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堡捷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訴外人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履約爭議,為究明聲請人所述屬實,須聲請民國108年10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受理108年度訴字第226號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人為該案件之當事人,固得依前揭規定,聲請交付該案於108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案經本院認聲請人均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罪,分別為罪刑之諭知後,當事人均未上訴,已於108年12月12日確定等情,有該案件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聲請人遲至111年7月4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間,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即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