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建圓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何家洋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87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訴之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何家洋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抄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