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許涴琪
顏琪樺
高錦松
共 同
被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被 告 陳志堅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志堅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1號,
起訴及移送
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198號、111年度偵字第7749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志堅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許涴琪、顏琪樺、高錦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