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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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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致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卓進金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吳鈞智
被      告  統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峻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卓進金就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被告吳鈞智涉犯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