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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簡上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朝德豪



選任辯護人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112年度原簡字第9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8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朝德豪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