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秋英
賴淳良律師
被 告 鄭崴文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我旅文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大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758號、第7330號、第7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
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曹智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