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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訴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妤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4、194、281、695、1185、1242、2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妤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林○德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6號帳戶(下稱謝○哲中國信託帳戶)、向李○琴取得田○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田○民中華郵政帳戶,李○琴、田○民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利用網路、電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告訴陳○佐、張○証、洪○鳳、施○延、徐○庭、陳○龍、王○昕等7人,致告訴人等7人陷於錯誤,依被告之指示分別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或交付遊戲點數,或依約交付遊戲帳戶之帳號、密碼資料,上開款項、遊戲點數及遊戲帳戶為被告所取得。嗣經告訴人等7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85、2325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42號案件審理,嗣並與其他追加起訴案件,合併於112年3月3日第一審辯論終結,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固以被告本件與上開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2號案件,二者為相牽連案件,然檢察官於112年6月14日始將本件相關卷證檢送至本院而追加起訴,有蓋有本院收文日期(即112年6月14日)戳章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3日花檢景智112偵54字第1129012914號函文1紙在卷可憑,是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依前揭法文意旨,本件追加起訴自屬違背程序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陳○佐(已提告)
被告於111年9月25日以臉書暱稱「李宜婷」向告訴人陳○佐詐稱:伊欲以8,000元價格向告訴人購買其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密碼及儲值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於翌(26)日交付上開帳號之密碼。

價值
8,000元

  2
張○証(已提告)
被告於111年7月3日以臉書暱稱「余睿桀」向告訴人張○証詐稱:欲以3,000元向告訴人出售第五人格遊戲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至林○德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7月4日0時16分
3,000元
林○德中國信託帳戶
  3
洪○鳳
被告於111年6月15日,以臉書暱稱「余睿桀」向被害人洪○鳳詐稱:欲以價值1000元之App Store遊戲點數出售第五人格遊戲帳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翌(16)日將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含序號、密碼)拍照傳送交付予被告。

價值
1,000元

  4
施○延(已提告)
被告於111年9月18日以臉書暱稱「雨. 吳」向告訴人施○延詐稱:欲出售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云云,並約定以價值2500元之MYCARD點數支付對價,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翌(19)日將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含序號、密碼)資料傳送交付予被告。

價值
2,500元

  5
徐○庭(已提告)
被告於111年9月6日以臉書暱稱「雨. 吳」向告訴人徐○庭詐稱:欲以5,000元價格出售其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依被告指示匯款至田○民(另為不起訴處分
)郵局帳戶內。
111年9月6日19時 51分
5,000元
田○民中華郵政帳戶
  6
陳○龍(已提告)
被告於111年11月29日,以臉書及0000-000000號電話與告訴人聯繫,向告訴人陳○龍詐稱:伊同意以1萬2,000元之價格向告訴人購買其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將上開遊戲帳號、密碼傳送交付予被告,被告於是日23時28分登入使用並變更密碼後,拒未支付上開款項。

價值
1萬2,000元

  7
王○昕(已提告)
被告於111年10月4日起以LINE暱稱「夜夜」與告訴人多次聯繫,向告訴人王○昕詐稱:伊同意以7000元之價格向告訴人購買其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將上開遊戲帳號、密碼傳送交付予被告,被告於111年10月16日1時30分登入使用並變更密碼後,拒未支付上開款項。

價值
7,000元

總計



3萬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