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95號
被 告 邱妤瑄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
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4、194、281、695、1185、1242、2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追加起訴意旨
略以:被告
邱妤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林○德取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6號帳戶(下稱謝○哲中國信託帳戶)、向李○琴取得田○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田○民中華郵政帳戶,李○琴、田○民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利用網路、電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告訴人陳○佐、張○証、洪○鳳、施○延、徐○庭、陳○龍、王○昕等7人,致告訴人等7人均陷於錯誤,依被告之指示分別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或交付遊戲點數,或依約交付遊戲帳戶之帳號、密碼資料,上開款項、遊戲點數及遊戲帳戶嗣為被告所取得。嗣經告訴人等7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
按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85、2325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42號案件審理,嗣並與其他追加起訴案件,合併於112年3月3日第一審
辯論終結,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1份在卷
可稽;檢察官固以被告本件與上開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2號案件,二者為
相牽連案件,然檢察官於112年6月14日始將本件相關卷證檢送至本院而追加起訴,有蓋有本院收文日期(即112年6月14日)戳章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3日花檢景智112偵54字第1129012914號函文1紙在卷
可憑,是檢察官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依前揭法文意旨,本件追加起訴自屬違背程序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簡廷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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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於111年9月25日以臉書暱稱「李宜婷」向告訴人陳○佐詐稱:伊欲以8,000元價格向告訴人購買其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密碼及儲值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於翌(26)日交付上開帳號之密碼。 | | | |
| | 被告於111年7月3日以臉書暱稱「余睿桀」向告訴人張○証詐稱:欲以3,000元向告訴人出售第五人格遊戲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至林○德中國信託帳戶內。 | | | |
| | 被告於111年6月15日,以臉書暱稱「余睿桀」向被害人洪○鳳詐稱:欲以價值1000元之App Store遊戲點數出售第五人格遊戲帳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翌(16)日將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含序號、密碼)拍照傳送交付予被告。 | | | |
| | 被告於111年9月18日以臉書暱稱「雨. 吳」向告訴人施○延詐稱:欲出售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云云,並約定以價值2500元之MYCARD點數支付對價,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翌(19)日將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含序號、密碼)資料傳送交付予被告。 | | | |
| | 被告於111年9月6日以臉書暱稱「雨. 吳」向告訴人徐○庭詐稱:欲以5,000元價格出售其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郵局帳戶內。 | | | |
| | 被告於111年11月29日,以臉書及0000-000000號電話與告訴人聯繫,向告訴人陳○龍詐稱:伊同意以1萬2,000元之價格向告訴人購買其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將上開遊戲帳號、密碼傳送交付予被告,被告於是日23時28分登入使用並變更密碼後,拒未支付上開款項。 | | | |
| | 被告於111年10月4日起以LINE暱稱「夜夜」與告訴人多次聯繫,向告訴人王○昕詐稱:伊同意以7000元之價格向告訴人購買其網路遊戲傳說對決之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將上開遊戲帳號、密碼傳送交付予被告,被告於111年10月16日1時30分登入使用並變更密碼後,拒未支付上開款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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