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花原交易字第4號
被 告 高玉美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3號),本院簡易庭認為應依
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0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
管轄錯誤判決之
諭知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高玉美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