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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花原交易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花原交易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玉美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3號),本院簡易庭認為應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0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諭知者,應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高玉美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