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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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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錦懋



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徐永昇


選任辯護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許朝旺



選任辯護人  邱敏律師
            林政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25日宣判,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