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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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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柏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柏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柏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收受判決,上訴人於113年1月9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