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柏齊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上訴人即被告邱柏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收受判決,上訴人於113年1月9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
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