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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758、759、760、761、762、763、765、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志誠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29日12時30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自己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葉坤龍、林詩媛、呂佳玲、劉佩姍、陳柏龍、羅瑞蘋、吳惠萍、蘇晉興施用詐術,使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本案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該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即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不同法院重行起訴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檢察官就與已提起公訴之案件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若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
 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相關資料予詐欺集團,供詐欺集團成員持以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因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107號提起公訴,於112年3月1日繫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字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95號,下稱前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1日中檢永霜112偵6107字第1129020786號函、前案起訴書、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成員持以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因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顯與前案係同一個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單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及洗錢,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是本案之犯罪事實,自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本案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112年4月18日繫屬),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下同)
1
葉坤龍
詐騙集團先在通訊軟體LINE上刊登投資資訊,葉坤龍瀏覽該資訊後加入對方LINE群組進行聯繫,由LINE暱稱「林欣羽」、「黃正雄」、「高投國際」向葉坤龍佯稱:可在該平台操作獲利,惟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葉坤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
26日15時16分

70萬元
2
林詩媛
詐騙集團先在通訊軟體whatsapp上以「莊諭杰」聯繫林詩媛,藉林詩媛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之機會,佯稱:可在新加坡投資公司GIC平台操作獲利,惟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林詩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8日5時許
9萬元
3
呂佳玲
詐騙集團先以簡訊傳送呂佳玲投資平台廣告,藉呂佳玲加入對方LINE名稱「高投國際-陳珮珊」進行聯繫,詐騙集團佯稱:可在該平台操作獲利,惟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呂佳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25日15時44分   
②110年8月25日15時46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4
劉佩姍
詐騙集團先在通訊軟體LINE上刊登投資資訊,適劉佩姍瀏覽該資訊後加入對方LINE群組進行聯繫,由LINE暱稱「Delly」、「Gavin」向劉佩姍佯稱:可在該平台協助操作獲利,惟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劉佩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23日11時16分   
②110年8月23日11時18分
①10萬元
②5萬元
5
陳柏龍
詐騙集團先以簡訊傳送連結予陳柏龍,連結後加入LINE名稱「雞排妹」、「黃正雄」進行聯繫,詐騙集團提供交易平台高投國際及APP,並佯稱:可在該平台操作股票獲利,惟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柏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27日14時15分   
②110年8月28日14時9分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6
羅瑞蘋
詐騙集團以LINE名稱「陳怡如」聯繫羅瑞蘋,詐騙集團提供交易平台高投國際及APP,並佯稱:可在高該平台操作股票獲利,惟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羅瑞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7日13時6分
30萬元
7
吳惠萍
詐騙集團先在通訊軟體LINE上以「雅雯」聯繫吳惠萍,藉吳惠萍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之機會,佯稱:可下載「金泰」投資軟體並得操作獲利,惟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吳惠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25日20時46分   
②110年8月25日20時50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8
蘇晉興
詐騙集團先以LINE訊息傳送蘇晉興投資顧問公司廣告,藉蘇晉興加入對方LINE進行聯繫,詐騙集團佯稱:可在該GREENSTAN網站,以MT4 app操作黃金期指買賣獲利,惟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蘇晉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8日14時36分
28,8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