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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2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郭釗成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邱郁木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5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邱郁木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郭釗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以合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