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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廖慶聰 (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利美貞 (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