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戴昌慶
戴曉薇
戴小珊
共 同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楊正祥
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依玲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楊正祥、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戴昌慶、戴曉薇、戴小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