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蘭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8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
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
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審酌本案
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