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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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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附民緝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因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辰鍾
被      告  吳明傑
被      告  顏誌賢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易字第7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就被告吳明傑、顏誌賢被訴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