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朝志宏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34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朝志宏前於聲請書所載之時間、地點
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第33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
無訛,此部分事實可
堪認定,且上開扣案物業已入庫花蓮地檢署,有該署112年度毒保字第29號
扣押物品清單
可佐,是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洵屬有據。
㈡本件扣案之殘渣袋6包,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內容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月18日慈大藥字第1120118063號函所附
鑑定書在卷
可稽,衡以扣案之殘渣袋6包內容無法以科學分法單獨析離,是應認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
揆諸前開說明,自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均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件:聲請書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