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朝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殘渣袋六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朝志宏前於聲請書所載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第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此部分事實可認定,且上開扣案物業已入庫花蓮地檢署,有該署112年度毒保字第29號扣押物品清單可佐,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㈡本件扣案之殘渣袋6包,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內容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月18日慈大藥字第1120118063號函所附鑑定書在卷可稽,衡以扣案之殘渣袋6包內容無法以科學分法單獨析離,是應認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自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均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件:聲請書
附表:
編號
實驗室編號
毛重(公克)
檢驗結果
扣押物品目錄表名稱
1
Z0000000000
0.2527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1
2
Z0000000000
0.3064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2
3
Z0000000000
0.2580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3
4
Z0000000000
0.2703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4
5
Z0000000000
0.2511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5
6
Z0000000000
0.3101
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6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