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陽辰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22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貳柒捌公克,及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葉陽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94號裁定
觀察勒戒確定,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後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
持有,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94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裁定、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扣案晶體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0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11027068號
鑑定書、扣案物照片及扣案物品清單在卷
可稽(警卷第51至59頁、偵7130卷第149至155頁),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
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扣案之吸食器1組,因上開鑑定未就扣案之吸食器檢驗是否含有毒品成分,已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處分銷燬,有花蓮地檢署113年1月31日花檢景潔112聲沒104字第1139002325號函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25頁),是扣案之吸食器1組,即無從併予沒收銷燬之,
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