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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岳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岳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及妨害秩序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1及編號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9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佐(見執聲卷第3頁),茲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之總和,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及編號9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與編號10所示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最低不得輕於上開附表編號1及編號9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爰依前揭見解,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酌受刑人對本次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33頁),是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初某日
000年0月間某日
000年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313號
111年度訴字第277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9經本院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某日
000年00月間某日
000年0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9經本院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間某日
110年1月23日
000年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少偵字第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9經本院111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     號
10
罪     名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6日22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軍少連偵字第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9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7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