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受刑人因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受刑人呂自明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交易字第6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爰依法聲請合併
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倘認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定其應執行刑者,依上開條文,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
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是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思婷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