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益文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黃益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裁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於113年1月30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分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107年12月6日送監執行
迄今,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4461號函核准
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在卷
可佐。是本院為上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