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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昱銘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被      告  江致泓
            林家緯即緯誠汽車商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花交簡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江致泓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昱銘對其及其僱用人林家緯即緯誠汽車商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