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潘西文
被 告 林天賜
偉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增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林天賜、偉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潘西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