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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花原交簡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潘西文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林天賜
            偉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增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林天賜、偉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潘西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