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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夢雅」結識游美蓉後,使游美蓉加入LINE群組「夢雅投觀察站」、並加LINE暱稱「合作金庫-陳嘉宏」之詐騙集團成員為好友,渠等向游美蓉佯稱:投資股票有獲利,然若要領回資金,需先匯款總獲利金額30%等語,致游美蓉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5日9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9萬8000元至不詳人士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314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游美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花檢偵一卷第7至12、13至15頁) ⒉告訴人游美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詐騙集團成員個人介面擷取照片(見花檢偵一卷第51至8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花檢偵一卷第29至30、35至36、45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1年6月2日函所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花檢偵一卷第17至24頁) | |
| | | | | | 111年4月18日9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5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LINE上佯刊投資股票資訊,劉愛鈴於111年2月23日某時瀏覽後,加入LINE群組「盛傑」、「股市撈金詩瑤」,LINE暱稱「詩瑤」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劉愛鈴佯稱:可下載APP「創佳」,並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劉愛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5日9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5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劉愛鈴於警詢中之指述(見中檢偵一卷第89至91頁) ⒉告訴人劉愛鈴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中檢偵一卷第93至125頁) ⒊台中銀行交易明細一覽表(見中檢偵一卷第127頁) ⒋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中檢偵一卷第143頁) ⒌臺灣銀行商業部111年6月21日營存字第11100618401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中檢偵一卷第47至56頁) | 臺灣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297、2298號號移送 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某時,以電話聯繫黃適廷,並推薦其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漲金來交流群」,其後LINE暱稱「若瑜」、「李建宏」等詐騙集團成員向黃適廷佯稱:可下載APP「創佳」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黃適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存款。 (黃適廷報案後,LINE暱稱「若瑜」於111年4月26日11時41分許將不法所得55萬2000元匯還予黃適廷) | | | | 111年4月14日9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2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玉山銀行帳戶 000-000000*****970號(帳號詳卷) | ⒈被害人黃適廷於警詢中之指述(見中檢偵二卷第15至18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中檢偵二卷第21至22頁) ⒊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中檢偵二卷第24至29頁) ⒋詐騙投資平台、詐騙集團成員 個人資料、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中檢偵二卷第30至33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中檢偵二卷第35至36)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中檢偵二卷第37至39頁) ⒎被告臺灣銀行111年1月19日至4月19日歷史交易明細(見中檢偵二卷第41至49頁) | 臺灣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297、2298號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 111年4月19日9時57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9時58分許) | | | 111年4月19日分別於10時4分、5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5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佯刊「飆股」投資資訊,鄭麗玲於111年3月某時許瀏覽後加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承恩」、「合作金庫證券-陳嘉宏」等詐騙集團為好友,並加入LINE群組「飆股狙擊體驗群」,渠等向鄭麗玲佯稱:倘若欲購買推薦之股票,需辦理外資帳戶,並下載「合作金庫證券」APP,將錢轉入指定帳戶後即可獲取外資帳戶之資金等語,致鄭麗玲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臨櫃存款。 | 111年4月19日10時47分 (實際入帳時間11時53分許) | | | 111年4月19日12時2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10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314號(詳細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鄭麗玲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雲檢偵一卷第7至11頁) 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見雲檢偵一卷第53頁) ⒊告訴人鄭麗玲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見雲檢偵一卷第55至5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土庫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雲檢偵一卷第25至26、39頁) 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6日照銀總集中字第1110033233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雲檢偵一卷第15至23頁) | 臺灣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35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oy芯苒」加莊秀子為好友,其向莊秀子推薦加LINE暱稱「合作金庫證券-陳嘉宏」之詐騙集團成員為好友,渠等向莊秀子佯稱:可下載「合作金庫證券」APP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莊秀子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臨櫃存款。 | 111年4月15日12時17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13時17分許,以陳耿輝名義匯入) | | | 111年4月15日分別於13時22分33秒、22分45秒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5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莊秀子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雲檢偵二卷第23至24頁)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見雲檢偵二卷第25頁) ⒊詐騙投資平台外觀、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取照片(見雲檢偵二卷第93至98頁) 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雲檢偵二卷第89至9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雲檢偵二卷第27至29、45頁) ⒍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2月11日至111年7月13日歷史交易明細(見雲檢偵二卷第99至111頁) | 臺灣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35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暱稱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7日某時許,於通訊軟體LINE社群「承恩VIP會員交流群」向許永忠佯稱:可下載APP「合作金庫證卷」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然獲利後欲出金,需支付相關費用等語,致許永忠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臨櫃存款。 | 111年4月13日10時30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17分許,應予更正) | | | 111年4月13日10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18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玉山銀行帳戶 000-000000*****114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許永忠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述(見桃檢他字卷第5至6、33至43、45至49、53至5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陳報單(見桃檢他字卷第51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桃檢他字卷第265頁) ⒋臺灣銀行、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桃檢他字卷第287至289頁) ⒌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2月11日至111年7月13日歷史交易明細(見雲檢偵二卷第99至111頁) | 臺灣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3、74號、112年度偵字第5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橋頭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5381號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2094號併辦意旨書 |
| | | 111年4月13日11時53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0時0分許,應予更正) | | | 111年4月13日分別於11時59分1秒、59分45秒、12時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53萬、50萬、27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 |
| | | 111年4月15日13時2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55分許,應予更正) | | | 111年4月15日13時8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18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314號(帳號詳卷)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8時5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梓萱」加林優妹為好友,其向林優妹佯稱:可至「創佳」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林優妹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其指示臨櫃存款。 | 111年4月15日9時33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10時18分許,以蔡金春名義匯入) | | | 111年4月15日分別於10時22分、23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20萬元至下列帳戶 ⒈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⒉不詳人士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314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林優妹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桃檢偵二卷第9至19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桃檢偵二卷第20頁) ⒊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錄擷取照片(見桃檢偵二卷第34至58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桃檢偵二卷第59至6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桃檢偵二卷第61至64頁) ⒍被告臺灣銀行客戶資料及102年12月11日至111年7月13日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桃檢偵二卷第65至73頁) | 臺灣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3、74號、112年度偵字第5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 111年4月15日10時11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1分,應予更正) | | | 111年4月15日10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2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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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2日某時許,將韓明珠邀請至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海飄紅及華平創投」後,暱稱「韓靜瑤」、「塗歌邑誦」加韓明珠為好友,渠等佯稱:可幫忙買到更低價的股票,等語,致韓明珠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8日9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5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韓明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桃檢偵三卷第13至14頁) 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詐騙平台外觀擷取照片(見桃檢偵三卷第17至26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網路交易擷取照片(見桃檢偵三卷第18頁) ⒋屏東縣政府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桃檢偵三卷第2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桃檢偵三卷第27至28頁、161至165頁) ⒍被告臺灣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桃檢偵三卷第191至195頁) | 臺灣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3、74號、112年度偵字第5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8日19時許,於YouTube上佯刊投資股票資訊,謝友蓮瀏覽後加通訊軟體LINE暱稱「鴻圖大展」、「李佳薇」、「華平(劉經理)」等詐騙集團成員為好友,渠等向謝友蓮佯稱:可至名稱不詳網站(http://www.auniy.xyz)操作股票買賣,致謝友蓮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3日13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1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謝友蓮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桃檢偵三卷第31至32頁) 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詐騙集團個人介面外觀擷取照片(見桃檢偵三卷第37至55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桃檢偵三卷第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見桃檢偵三卷第56至57、167至173頁) ⒌被告臺灣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桃檢偵三卷第191至195頁) | 臺灣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3、74號、112年度偵字第5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 | | | 111年4月14日10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 |
| | | | | | 111年4月14日10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玉山銀行帳戶 000-000000*****114號(帳號詳卷)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暱稱「韓靜瑤」結識吳慶隆後,其向吳慶隆佯稱:可下載APP「華平創投」,便可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購買股票等語,致吳慶隆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臨櫃存款。 | | | | 111年4月18日於13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玉山銀行帳戶 000-000000*****114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吳慶隆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桃檢偵三卷第61至63頁) ⒉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見桃檢偵三卷第64頁) ⒊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桃檢偵三卷第71至74頁) ⒋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桃檢偵三卷第77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桃檢偵三卷第80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見桃檢偵三卷第78至79、175至179頁) ⒎被告臺灣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桃檢偵三卷第191至195頁) | 臺灣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3、74號、112年度偵字第5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楚涵」結識黃少慈後,其向黃少慈佯稱:可下載APP「華平創投」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黃少慈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4月16日13時36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13時35分許) | | | 111年4月16日14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黃少慈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桃檢偵三卷第83至85頁) ⒉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影本(見桃檢偵三卷第88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見桃檢偵三卷第95頁) ⒋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桃檢偵三卷第100至129頁) 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桃檢偵三卷第131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桃檢偵三卷第130、181至183頁) ⒎被告臺灣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桃檢偵三卷第191至195頁) | 臺灣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3、74號、112年度偵字第5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某時許,於通訊軟體LINE佯刊股票投資廣告,黃昆盛瀏覽後加LINE暱稱「操盤顧問-劉鴻彥」、「華平(劉經理)」為好友,渠等向黃昆盛佯稱:可下載名稱不詳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黃昆盛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臨櫃存款。 | | | | 111年4月14日10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2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黃昆盛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桃檢偵三卷第133至141頁) ⒉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桃檢偵三卷第145至147頁) ⒊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擷取照片(見桃檢偵三卷第151至153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桃檢偵三卷第15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見桃檢偵三卷第155至156、185至189頁) ⒍被告臺灣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桃檢偵三卷第191至195頁) | 臺灣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3、74號、112年度偵字第5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 | | | 111年4月19日10時4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9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某時以LINE結識陳宗智,並佯稱:提供投資股票的標的,投資後會有分成補虧等語,致陳宗智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4月14日9時5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44分許,應予更正) | | | 111年4月14日9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萬5千元至不詳人士所有玉山銀行帳戶 000-000000*****114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陳宗智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屏檢警卷第4至4之1頁) ⒉詐騙集團提供證券投資分成補償合作契約書(見屏檢警卷第17至17之1頁) 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見屏檢警卷第18至21、28至44之1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屏檢警卷第23頁) ⒌詐騙投資平台APP外觀照片(見屏檢警卷第25至27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檢警卷第7至8頁) ⒎被告臺灣銀行111年4月9日至4月19日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屏檢警卷第9至14頁) | 臺灣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8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IE暱稱「雯雯」、「佩佩」加李淑芬為好友,渠等向李淑芬佯稱:可使用APP「凱耀」、「合作金庫」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李淑芬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4日14時38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1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314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李淑芬於警詢中之指述(見竹檢偵一卷第38至40頁) 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竹檢偵一卷第24至2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竹檢偵一卷第25之1至26、28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6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3201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竹檢偵一卷第16至21之1頁) | 臺灣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57、1258號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某時,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票交流群」結識暱稱「承恩」之詐騙集團成員,其自稱為投顧公司人員並向張欽淵佯稱:買不進飆股的話可利用APP「合作金庫證券」進行盤後交易,然需先將資金匯入指定帳戶等語,致張欽淵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8日10時29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張欽淵於警詢中之指述(見竹檢偵二卷第7至9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竹檢偵二卷第23頁) 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竹檢偵二卷第27至36、41頁) ⒋詐騙APP外觀翻拍照片(見竹檢偵二卷第40頁) 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竹檢偵二卷第42至43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竹檢偵二卷第10、22頁) 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0265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竹檢偵二卷第44至49頁) | 臺灣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57、1258號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oy~璇」、「承恩」結識黃惠滿,渠等向黃惠滿佯稱:可利用APP「合作金庫證券」並遵照指示匯款,即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黃惠滿同意投資,而依指示臨櫃存款。 | 111年4月18日10時18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10時51分許) | | | 111年4月18日10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玉山銀行帳戶 000-000000*****114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黃惠滿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北檢偵一卷第7至17頁) 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見北檢偵一卷第185頁) 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北檢偵一卷第191至230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北檢偵一卷第125至12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北檢偵一卷第19至20、55至57頁) 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0265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北檢偵一卷第129至139頁) | 臺灣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41號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日21時許,將黃永成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承恩投資工作室」,並結識暱稱「雯雯」、「陳嘉宏專員」等詐騙集團成員,渠等向黃永成佯稱:可利用APP「合作金庫證券部私募基金部」投資股票獲利,致黃永成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8日10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5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黃永成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北檢偵二卷第25至29頁) ⒉國泰世華銀對帳單(見北檢偵二卷第33至34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北檢偵二卷第63至65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北檢偵二卷第43、61頁) ⒌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1年度4月8日至4月28日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北檢偵二卷第17至24頁)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以不詳暱稱結識鄭雅婷,其向鄭雅婷佯稱:可至名稱不詳投資平台,將現金以遊戲幣方式下單,以此獲利等語,致鄭雅婷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5日9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5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鄭雅婷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新北檢偵一卷第7至9頁) ⒉台新銀行網路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見新北檢偵一卷第13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新北檢偵一卷第15至17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新北檢偵一卷第19頁) ⒌被告臺灣銀行開戶資料及111年1月19日至4月19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新北檢偵一卷第21至29頁) | 臺灣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328號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上旬某時於影音平台YouTube上佯刊投資廣告,魏伶栯瀏覽後加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宗老師」、「楚涵」」、「華平投資客服」等詐騙集團成員為好友,渠等向魏伶栯佯稱:可利用APP「華平投資」投資外匯,然欲出金時需先匯款通道費方可出金等語,致魏伶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4日9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5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玉山銀行帳戶 000-000000*****114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魏伶栯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雄檢警卷第5至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雄檢警卷第74至75頁) ⒊詐騙集團提供假合約、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記錄擷取照片(見雄檢警卷第77至81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雄檢警卷第54至5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雄檢警卷第57至58、65至71頁) ⒍臺灣銀行前鎮分行111年6月8日前陣營字第11100020931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雄檢警卷第37至51頁) | 臺灣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308、33458號併辦意旨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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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1年4月15日8時47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8時46分許) | | | 111年4月15日9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 |
| | | 111年4月15日11時7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11時9分許) | | | 111年4月15日11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7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 |
| | | 111年4月18日8時35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8時34分許) | | | 111年4月18日分別於8時39分、9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21、3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 |
| | | 111年4月19日9時5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9時4分許) | | | 111年4月18日8時39分、9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21、7萬9979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 |
| | | 111年4月19日9時43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9時52分許) | | | | | |
| | 詐騙集團於111年2月中旬某時於網路上佯刊投資廣告,陳威霖瀏覽後加通訊軟體LINE「諾伊」之詐騙集團成員為好友,其向陳威霖佯稱:可下載APP「創佳」投資股票,且可代為操作等語,然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陳威霖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臨櫃存款。 | 11年4月14日9時54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8分許,應予更正) | | | 111年4月14日10時6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5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玉山銀行帳戶 000-000000*****114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陳威霖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雄檢警卷第11至14頁) 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見雄檢警卷第9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雄檢警卷第87至88頁) 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雄檢警卷第89頁) ⒌臺灣銀行前鎮分行111年6月8日前陣營字第11100020931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雄檢警卷第37至51頁) | 臺灣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308、33458號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中旬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薇」結識王奕叡,其向王奕叡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共享財富」及利用APP「華平創投」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王奕叡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5日9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1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王奕叡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雄檢警卷第15至18頁) ⒉元大銀行網路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見雄檢警卷第113頁) ⒊詐騙投資平台、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擷取照片(見雄檢警卷第115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雄檢警卷97至9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雄檢警卷第99至100、105至111頁) ⒍臺灣銀行前鎮分行111年6月8日前陣營字第11100020931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雄檢警卷第37至51頁) | 臺灣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308、33458號併辦意旨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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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信宏於111年3月中旬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T20飄股群組」,其後結識LINE暱稱「陳可欣」之詐騙集團成員,其向王信宏佯稱:可利用名稱不詳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王信宏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5日9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5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王信宏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雄檢警卷第19至20頁) 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記錄擷取照片(見雄檢警卷第133至142頁) ⒊台北富邦銀行網路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見雄檢警卷第14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雄檢警卷第123至125、129至131頁) 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雄檢警卷第118至120頁) ⒍臺灣銀行前鎮分行111年6月8日前陣營字第11100020931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雄檢警卷第37至51頁) | 臺灣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308、33458號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暱稱「劉靜怡」結識劉思岑,其向劉思岑佯稱:可至「華平創投」投資股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劉思岑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5日11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劉思岑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雄檢警卷第21至26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雄檢警卷,頁161) ⒊詐騙集團提供假合約、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雄檢警卷,頁163-167)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雄檢警卷,頁148-150)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雄檢警卷,頁151-152、157至159頁) ⒍臺灣銀行前鎮分行111年6月8日前陣營字第11100020931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雄檢警卷第37至51頁) | 臺灣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308、33458號併辦意旨書 |
| | 黃榮輝於111年2月某時許,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步步為營」,其後結識LINE暱稱「婉婷Wendy」之詐騙集團成員,其向黃榮輝佯稱:可下載APP「創佳」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黃榮輝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4月18日13時6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時7分許,應予更正) | | | 111年4月18日分別於13時10分、11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5萬元匯入下列銀行帳戶 ⒈不詳人士所有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114號(帳號詳卷) ⒉不詳人士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314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黃榮輝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雄檢警卷第27至28頁) 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雄檢警卷第181至187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網路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見雄檢警卷第188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雄檢警卷第173至17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雄檢警卷第177至179頁) ⒍臺灣銀行前鎮分行111年6月8日前陣營字第11100020931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雄檢警卷第37至51頁) | 臺灣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308、33458號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楚涵」結識楊月蘭,其向楊月蘭佯稱:自己為投資股票老師,可利用APP「華平客服」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楊月蘭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3日11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楊月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雄檢偵一卷第9至11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見雄檢偵一卷第49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雄檢偵一卷第51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雄檢偵一卷第37至39)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雄檢偵一卷第41、45至47頁) ⒍臺灣銀行前鎮分行111年6月8日前陣營字第11100020931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雄檢偵一卷第37至51頁) | 臺灣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308、33458號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4日某時許,以電話打給林慧珠,其後以通訊軟體LINE不詳暱稱(ID為af835325、ckx0808)加林慧珠為好友,渠等向林慧珠佯稱:可下載APP「凱雅」、「創佳」投資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林慧珠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4月13日13時30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時33分許,應予更正) | | | 111年4月13日13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萬5千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林慧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橋檢警一卷第81至83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網路交易明細、臺灣銀行臨櫃匯款單據翻拍照片(見橋檢警一卷第87至88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橋檢警一卷第153至15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橋檢警一卷第101至102、115至116、131至135頁) ⒌臺灣銀行前鎮分行111年6月27日前陣營字第11100023601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橋檢警一卷第15至36頁) | 臺灣橋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524、18591號併辦意旨書 |
| | | 111年4月15日11時25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11時26分許) | | | 111年4月15日11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8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314號(帳號詳卷)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6時57分許,於社群軟體臉書佯刊投資廣告,張瓅勻瀏覽後加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琳」之詐騙集團成員為好友,其向張瓅勻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然需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張瓅勻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3日14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9千元至不詳人士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314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張瓅勻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橋檢警二卷第5至7頁) 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橋檢警二卷第37至39頁) ⒊中華郵政網路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橋檢警二卷第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橋檢警二卷第11至12、25至26頁) ⒌.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8月2日營存字第11150078811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橋檢警二卷第31至36頁) | 臺灣橋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524、18591號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某時,以電話打給盤翊妍,其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詩雯」加盤翊妍為好友,其向盤翊妍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承恩工作室」的會員,獲得更好投資優勢等語,致盤翊妍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4月19日12時57分許 (實際入帳時間13時許) | | | 111年4月19日13時4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2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盤翊妍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橋檢警三卷第59至63頁) 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橋檢警三卷第65至68頁) 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橋檢警三卷第69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上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橋檢警三卷第207至209頁) ⒌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1年2月1日至5月7日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橋檢警三卷第75至83頁) | 臺灣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549號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oy王夢雅」結識陳忠福,其向陳忠福佯稱:可下載APP「合作金庫證券」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忠福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 | | | 111年4月18日12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5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陳忠福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橋檢警五卷第3至5頁) ⒉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橋檢警五卷第107、117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橋檢警五卷第115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橋檢警五卷第125至12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橋檢警五卷第79至81、93、101頁) ⒍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1年2月1日至5月4日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橋檢警五卷第73至77頁)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日20時30分許於通訊軟體LINE上佯刊投資資訊,施瓊惠瀏覽後加LINE暱稱「嘉怡」之詐騙集團成員為好友,其向施瓊惠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施瓊惠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8日9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18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施瓊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橋檢警六卷第11至15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網路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見橋檢警六卷第28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橋檢警六卷第35至39頁) ⒋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橋檢警六卷第40至50頁) ⒌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1日至5月31日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橋檢警六卷第19至21頁) | 臺灣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567號併辦意旨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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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愛珠於111年4月上旬某時,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建宗工作室」,LIEN暱稱「郭建宗」、「陳金銘」之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可投資外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陳愛珠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臨櫃存款。 | | | | 111年4月13日11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3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陳愛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士檢偵一卷第11至12頁) 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見士檢偵一卷第17、21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士檢偵一卷第15、19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士檢偵一卷第23至24頁) ⒌被告臺灣銀行111年3月1日至6月14日存款歷史明細(見士檢偵一卷第29至33頁)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01號併辦意旨書 |
| | | | | | 111年4月18日分別於11時50分8秒、36秒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4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玉山銀行帳戶 000-000000*****114號(帳號詳卷) | | |
| 許瓊文 (被害人,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告訴人,應予更正) | 許瓊文於111年3月5日某時,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Max股市狂撈」,LINE暱稱「林書怡」向許瓊文佯稱:可以參加「盛傑工作室」線上課程,並利用「創佳配資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許瓊文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8日20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5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314號(帳號詳卷) | ⒈被害人許瓊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北檢偵三卷第13至15頁) ⒉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匯款證明(見北檢偵三卷第119、125頁) ⒊詐騙集團個人介面、詐騙合約、被詐騙集團(見北檢偵三卷第129至14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北檢偵三卷第99至101、107至109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北檢偵三卷第95至97、103頁) ⒍被告臺灣銀行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存款歷史明細(見北檢偵三卷二第449至456頁)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382號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可欣」結識徐伯志,其向徐伯志佯稱:可至名稱不詳網站(https://www.djahwasa.wyz/、http://www.wqddl.xyz/)投資獲利等語,致徐伯志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5日11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10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000-0000*****660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徐伯志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北檢偵三卷第17至21頁) 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記錄擷取照片(見北檢偵三卷第169至177頁) ⒊永豐銀行網路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見北檢偵三卷第176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北檢偵三卷第179至18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北檢偵三卷第147至148、153至157頁) ⒍被告臺灣銀行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存款歷史明細(見北檢偵三卷二第449至456頁)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382號併辦意旨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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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前某時,於通訊軟體LINE佯刊股票投資資訊,黃惠華瀏覽後加LINE暱稱「Joy~璇」之詐騙集團成員為好友,其向黃惠佯稱:可利用APP「合作金庫證卷」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黃惠華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臨櫃存款。 | 111年4月18日9時26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0時39分,應予更正) | | | 111年4月18日9時45分、46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60萬元至下列帳戶 ⒈不詳人士所有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114號(帳號詳卷) ⒉不詳人士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538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黃惠華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橋檢偵七卷第13至19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見橋檢偵七卷第3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橋檢偵七卷第35至36、43至45頁) ⒋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16日至112年3月10日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橋檢偵七卷第25至27頁)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慧玲」結識彭良慧,其向彭良慧佯稱:可利用APP「創佳」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彭良慧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 | | | | 111年4月18日13時4分許,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轉匯25萬元至不詳人士所有玉山銀行帳戶 000-000000*****114號(帳號詳卷) | ⒈告訴人彭良慧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橋檢偵八卷第11至12頁) ⒉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橋檢偵八卷第17頁) 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記錄、詐騙投資平台擷取照片(見橋檢偵八卷第20至24頁) ⒋臺灣銀行前鎮分行111年8月23日前陣營字第11100031671號函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橋檢偵八卷第31至49頁)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81號併辦意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