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許芮棻 (住址詳卷)
被 告 林俊成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俊成被訴違反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