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柔(案發時未成年,現已成年)
被 告 楊國勢
被 告 晶美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甲○○、晶美利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王○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