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因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柔(案發時未成年,現已成年)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楊國勢
訴訟代理人  萬鴻均律師
被      告  晶美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甲○○、晶美利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王○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