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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魏玉萍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蘇克明
被      告  昌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簡字第39號(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1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