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蘭(住址詳卷)
原 告 陳○美(住址詳卷)
林○蘭(住址詳卷)
林○蘭(住址詳卷)
陳○里(住址詳卷)
被 告 李佳紘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李佳紘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李佳紘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雇主即被告立誠物流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