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宋○○ (住址詳卷)
兼 上一人
被 告 林翔渝
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卿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宋○○、胡○○就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5號被告林翔渝(原名林瑋宸)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