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智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辯護人、
代理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
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韓智麒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5年1月7日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
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
揆諸上開說明,爰
予以撤銷
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陳胤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