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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交易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智麒



選任辯護人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韓智麒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5年1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爰予以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陳胤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