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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交易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智麒



選任辯護人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韓智麒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辯論終結,定於115年1月21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胤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