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易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振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原易字第197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上訴人即被告許振英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197號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於民國115年5月4日送達予被告親自簽收,被告則於同月21日提起上訴,惟被告遲未提出上訴理由,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
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龍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